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行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海中洲分理处
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行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海中洲分理处的4000元存款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钱笑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