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社会福利中心与王福祥、王新明、王明丽、王明芳、王明红、徐春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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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82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9行的“自2017年6月1日起的服务费损失的五分之一”补正为“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徐春娣迁出原告泾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止的服务费损失的五分之一”。审判员  查红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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