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军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军锋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军锋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