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军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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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军锋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军锋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