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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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翟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余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