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