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智民与王小静申请支付令一案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小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小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才智民欠款2841.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小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