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潘琦、王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三十条、

一百三十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六十一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十四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琦、王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75800元,违约金27183.27元,合计702983.27元,并自2016年11月29日起以675800元为基数按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继续承担违约金至全部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德华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瑞林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项的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三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三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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