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伟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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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3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兴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