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章与温州今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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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章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章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群章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