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章与温州今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章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章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群章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