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韩传旺、杨丽红、杨丛芳、范巧霞、王存林、杨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第三

第二十一条、

十一条,《最高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

第二十三条、

条,《最高人民

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韩传旺、杨丽红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借款

下:一、韩传旺、杨丽红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67,499.1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王存林、杨桂英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53,964.4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杨丛芳、范巧霞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53,964.5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韩传旺、杨丽红、杨丛芳、范巧霞、王存林、杨桂英对上述借款本息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8.56元,由韩传旺、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8.56元,由韩传旺、杨丽红、杨丛芳、范巧霞、王存林、杨桂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莉审 判 员  刘伟辉人民陪审员  康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光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