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剑波、陈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第36条、

、第38条、

第38条、

第42条、第

第42条、

43条,《最

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惠明、宁波市鄞州金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惠明、宁波市鄞州金林色母粒有限公司、谢红多银行存��、收入5265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无代书记员  邬义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