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

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裴 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