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三友五交化经销处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日钢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心洁审 判 员  李希林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