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九十
第九十四条(四)项、
四条(四)项、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岳耀胜与被告大连阳光轻生活健身有限公司于2016年8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岳耀胜与被告大连阳光轻生活健身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会员协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600元;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颖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