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耀胜与大连阳光轻生活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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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四)项、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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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岳耀胜与被告大连阳光轻生活健身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会员协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600元;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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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颖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