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强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22年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