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与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