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智光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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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智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智光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芬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人民陪审员 徐新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