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智光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智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智光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芬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人民陪审员  徐新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