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国栋与孟庆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麻丹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毕作宝审判员徐志辉审判员郑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田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