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

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良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