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江、张亮与周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