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涛、李银河、黄倩、陈文礼、徐大海、宋亮、李敏、朵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涛、李银河、黄倩、陈文礼、徐大海、宋亮、李敏、朵静、杨迎、郑春晖、王列平、姜晓梅、侯爱菊、强渝茹、丁艳芳、李浩铭、罗晶晶、韩银娥、唐梅、高维龙、赵燕华、曹正响、赵琥琳、张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上述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