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涛和李银河;黄倩;陈文礼;徐大海;宋亮;李敏;朵静;杨迎;郑春晖;王列平;姜晓梅;侯爱菊;强渝茹;丁艳芳;李浩铭;罗晶晶;韩银娥;唐梅;高维龙;赵燕华;曹正响;赵琥琳;张春燕;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涛、李银河、黄倩、陈文礼、徐大海、宋亮、李敏、朵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涛、李银河、黄倩、陈文礼、徐大海、宋亮、李敏、朵静、杨迎、郑春晖、王列平、姜晓梅、侯爱菊、强渝茹、丁艳芳、李浩铭、罗晶晶、韩银娥、唐梅、高维龙、赵燕华、曹正响、赵琥琳、张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上述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