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1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陶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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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平安保险江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平安保险江阴公司负担。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旭斌审 判 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唐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庄茂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