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市国土局于2016年11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市国土局于2016年11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广和寨公司作出枣土资监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广和寨公司停止
二条之规定对广和寨公司作出枣土资监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广和寨公司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二、没收矿产品5000吨及违法所得19600元;三、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9800元。因广和寨公司未履行义务,市国土局于2017年7月28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该决定,认定广和寨公司未经国土部门许可,擅自在刘升镇生铁炉村开采石灰岩矿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
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土资监字(2016)72号
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土资监字(2016)72号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李顺斌人民陪审员 毛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 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