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樟富归
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樟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谢樟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审前社会调
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谢樟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审前社会调查表明开化县司法局和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对被告人谢樟富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樟富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樟富的供述和辩解,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暂扣款票据、举报信、证人方某1、方某4、方某5、江某、方某6、方某2、方某3等人的证言、林业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审前社会调查表、生态公益补偿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樟富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留山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樟富到
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樟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樟富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进行了生态公益补偿,可
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樟富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进行了生态公益补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樟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谢樟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樟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樟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谢樟富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思婕附相关法条:第三百四十五条【滥
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
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