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与黎俊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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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驻刑二初字第18号
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驻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华伟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