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5项中约定,若被告在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期限内违反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发生银行要求原告
三条第5项中约定,若被告在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期限内违反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发生银行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被告除了偿还向原告偿还其已经为被告向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而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六违约金。2、2011年11月1日,被告、原告与工行星沙支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10年版)》(编号A:[房]字[工]行[星沙]支行[2011]年[3103]号),合同约定,由工行星沙支行为被告提供172000元的房屋贷款,原告对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之日止)。另合同对最高债权限额、债权确定期间、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3、合同签订后,被告向金利屋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74443元。被告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取得房屋贷款后,在约定的付款期内未完全按照约定归还按揭款,致使原告已代被告垫付银行按揭款项(含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共计11937.22元。原告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未果,遂诉至本院。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未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工行星沙支行扣划原告11937.22元保证金用于偿还被告逾期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937.2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银行最后一次扣划保证金次日即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系其依约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四十四
第四十四条、
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文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
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文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保证金11937.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193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5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58元,由被告吴文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建安人民陪审员 肖红霞人民陪审员 贺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