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一百六十六条第一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银行×××××

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银行×××××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9台10**台湾罗德电子21卷绕机,4台10**台湾罗德电子21卷绕机,3台102**台湾罗德电子21卷绕机,1台102**台湾罗德电子21卷绕机,1台U**-1535P南通中利机电81卷绕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婉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