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甫芳、井冈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井冈山市人民政府(2010)15号文件精神,

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井冈山市人民政府(2010)15号文件精神,原井冈山市粮油经营公司于2010年进行改制,2012年改制完成后,该公司依法注销,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统一由井冈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因此井冈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谢甫芳主张的装修及收益损失的问题,在双方2012年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谢甫芳已经反诉提出该项请求,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2)井民初字第304号调解书第3

第3条明确约定:被告(反诉原告)谢甫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根据该调解书,双方对2013年6月30日

条明确约定:被告(反诉原告)谢甫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根据该调解书,双方对2013年6月30日之前的纠纷已全部解决,现谢甫芳���提出装修及租赁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谢甫芳提出的拆迁补偿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谢甫芳不是房屋产权人,不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谢甫芳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谢甫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甫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建文审 判 员 胡爱菊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甫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建文审 判 员 胡爱菊审 判 员 闵遂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