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巫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

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