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
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爱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