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
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
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涉案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熊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熊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