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科、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中科名下的车辆为鲁N×××××的车辆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

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中科名下的车辆为鲁N×××××的车辆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