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玉凤在中国农业银行千阳县石坊街分理处62284802
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玉凤在中国农业银行千阳县石坊街分理处6228480236053046868账户内的存款18000元,吴勤科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河滨支行6228480236075761767账户内的存款11700元,任凤娟在中国邮政银行千阳县支行6217997900025530148账户内的存6000元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千阳县支行26330101040005669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