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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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谢 琼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