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谢 琼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