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红伟与邱晓军、王坤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晓军、王坤蕾返还原告万红伟借款本金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晓军、王坤蕾返还原告万红伟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驳回原告万红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邱晓军、王坤蕾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