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第六中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六条、

六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

第十四条、

六十五条第四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款、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杭锦后旗第六中学保险金49254元;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第六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负担527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第六中学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