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
第十四条、
六十五条第四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款、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杭锦后旗第六中学保险金49254元;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第六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负担527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第六中学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