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

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代理意见,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经过阅卷、调查,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恒盛泰房地产公司上诉称环通锅炉公司在供货时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进口设备报关单、进口商品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文件,产品不符合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承包合同》,承包方环通锅炉公司的义务是燃气锅炉的供货和安装,《承包合同》第四

第四条约定: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由发包人、承包人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包括设备、材料到场验收,

条约定: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由发包人、承包人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包括设备、材料到场验收,随设备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等)的验收。2014年10月17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2月9日交接,验收时恒盛泰房地产公司对设备及相关证明材料均未提出异议,四台锅炉正常使用至今,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恒盛泰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恒盛泰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六十九条、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内蒙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芳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代理审判员 卜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