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亚
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亚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7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宋亚磊将购置的三台打渔机放置于其经营的位于临颍县工业区富士康门口西侧陕西手工擀面皮二楼渔机店内供人赌博。经临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三台打渔均为八人台机器,共计二十四台机器,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器具。宋亚磊于2017年5月16日到临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亚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豆校峰的证人证言,临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出的临公治认[2017]017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亚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经营渔机店,设置3台8人座共24台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设备,吸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依法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宋亚磊的开设赌场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宋亚磊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亚磊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
七条、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亚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亚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杨少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彩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