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昌海与陆耀其他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国依据(2016)沪0114民初13417号民事判决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国依据(2016)沪0114民初13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震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朱雄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