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邱素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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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回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邱素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