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万控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万控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