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杨惠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

百一十三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杨惠琼支付苗木款共计13400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杨惠琼支付苗木款共计13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杨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给陈军、雷娅梅送达的传票均由雷娅梅本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而雷娅梅系上诉人陈军的妻子,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陈军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一审判决陈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陈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系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积极按照判决指定

定,判决陈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系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积极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不存在超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问题,故陈军关于一审判决超判的诉讼理由也不成立。综上,陈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上诉人陈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上诉人陈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文飞审判员  仇 静审判员  史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庆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