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与林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原告王华预交),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原告王华预交),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思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