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第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一款、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柏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6日止)。本裁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柏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光华审判员 叶小平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习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