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柏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第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一款、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柏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6日止)。本裁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柏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光华审判员  叶小平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习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