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第三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小叶与被告王爱林离婚;二、原告尹小叶赔偿被告王爱林精神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小叶与被告王爱林离婚;二、原告尹小叶赔偿被告王爱林精神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小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