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晓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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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晓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晓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