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大红与王水银、桂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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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大红撤回对被告王水银、桂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大红撤回对被告王水银、桂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大红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