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大红与王水银、桂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大红撤回对被告王水银、桂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大红撤回对被告王水银、桂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大红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