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书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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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卢成玺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