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书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卢成玺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