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日进与陈建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

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付款项60万元及利息,和支付的15249元的案件受理费,15602元的执行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日进为期代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日进为期代偿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陈建荣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日进15249元的案件受理费,15602元的案件执行费。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9元,由被告陈建荣负担。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9元,由被告陈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禄生审判员  于金红审判员  黄萌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