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双方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未超过36%,故本院对袁雄已还的5个月本息予以认定。袁雄还款的本金金额为8333.35元,尚欠本金51666.65元应当偿还,其利息的计算应以年利率24%为标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袁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建新本金5166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袁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建新本金51666.6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1666.65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00元,由被告袁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