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
二条、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